主管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主办单位:山西社会科学报刊社
编辑出版:《品牌研究》杂志社
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6-1847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384/F
期刊级别:省级刊物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大16开
邮发代号:22-571
投稿邮箱 :ppyjzzs@163.com
地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街26号
投稿邮箱 : ppyjzzs@163.com
摘要: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间资产划转是一项特殊的经济业务,当中涉及到的财税问题是相当繁杂的,特别是在处理特殊性税务时,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资产划转时,如何做会计处理等,都需要进行关注。文章针对资产划转中涉及到的相关税务问题展开简单分析,作为相关工作的参考。
关键词:资产划转? 税收问题? 解决对策
一、资产划转定义
资产划转,是指股权或资产在政府与国企之间、企业相互之间(即100%直接控制的母子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兄弟企业之间)所进行的无偿转移或以股权支付为对价的转移。
最初的资产划转行为仅发生在国有企业间,后来我国的财政部与国税总局于2014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中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将这种原来仅限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划转”,作为一种重组优惠政策加以推广,允许所有制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享受。
集团母子公司资产划转涉及的资产多样可以是所持股权、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土地、房屋等。
二、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
按我国财政部与国税总局2014年联合发布的109号通知和(国税总局2015年发布的40号公告,同一控制下或者相同多家控制的母子企业间,股权或资产在相互进行划转时,需要按账面价值做确认与计量;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于商业目的,并非一定要从该行为中达到降低应纳税收入的效果,不将获取税收利益或推迟纳税当成其行为的主要或惟一目的,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后的一个经营年度内,依然持续之前的经营活动,且双方企业围绕划转行为所做账务处理,均未做损益确认,则可按下列条款对“资产划转”行为展开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入、划出双方企业对于股权或资产的划转行为,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均不确认所得。
(2)取得股权或资产一方,应按划出方之前的账面净值进行确认计量。
(3)划入资产一方取得被划转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照资产原账面价值扣除折旧后的账面净值入账。
这种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業纳税资金压力,有利于促进集团业务重组,资产划转意味着资产相互转移,其中涉及到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处理,以下根据划转资产所涉及税种进行简单分析。
(一)增值税
在对货物进行划转时,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当中第四条内容,划出方将自产、购入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向其它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应该按销售处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时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的36号通知,其中的附件1指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用于公益事业或针对社会公众对象,只要是向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是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做无偿转让,都需要按照销售进行处理,即应该缴纳增值税。
集团母子公司间的资产划转一般税务处理,不管是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资产重组期间,纳税人通过合并、置换、分立、出售等方式,对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等共同转让的,若能与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的条件相符,且满足增值税相关条款规定,则其中涉及的所有不动产、货物,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无须缴纳增值税.故而,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在符合且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模式前提下,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集团母子公司间资产划转一般税务处理,资产在集团母子公司之间转移,涉及到所有权转移的,在企业所得税规定方面也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团母子公司间资产划转符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均不确认相应的所得,不产生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集团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划转过程中涉及土地、不动产划转的,实务中就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相关问题。按我国财政部与税务总局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57号通知》中第四条指出,若是单位、个人以房地产作价在改制、重组时作为入股投资,对其将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集团母子公司划转土地、房屋的行为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不征收增值税;如果资产划转企业是房地产企业,则没有此优惠政策,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资产划转双方涉及土地、房屋的,资产承受方涉及到契税。按我国财政部与税务总局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17号通知中第六条指出:同一投资主体下企业间房屋、土地的权属划转,包括子母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或者自然人与其独资企业、个人有限公司之间,此类划转允许免征契税;故集团母子公司之间若是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增资,也可以享受契税免征政策。
(五)印花税
集团母子公司间进行资产划转,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涉及到产权转移的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缴税,划转增资涉及资本公积账簿的也要按规定贴花缴税。
三、资产划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资产划转税务筹划意识
在实务中,不少集团企业公司都觉得资产划转就是双方企业内部的事务,就是企业之间一个简单的资产调拨配置业务,不涉及到税务问题。对于资产划转事项没有给予重视,对其中涉及到的相关财税方面的知识没有积极主动的进行学习、了解,对相关的财税政策也没有及时和税务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在实际操作中简单的做财务处理,没有意识到资产划转中可能会存在的潜在风险。由于缺乏这种事先的筹划意识,导致集团母子公司在资产划转中面临风险,对企业后期的经营发展埋下隐患。
(二)划转双方缺乏沟通,双方财务处理口径不一致
由于资产划转是企业间一种特殊的资产重组形式,只有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才适用特殊性政策。实务中资产划转双方由于没有沟通约定好,在后期的账务处理中对资产没有采用相同的计税基础,出现一方确认转让所得,另一方不确认所得情况,这就导致资产划转实际形式不适用特殊处理模式,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对出现不再符合特殊处理的情况下,双方没有及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使后期集团母子公司间划转业务面临税务稽查问题。
(三)错误的适用资产划转特殊税务处理模式
集团母子公司在进行资产划转时缺乏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错误的运用特殊处理。比如在进行资产划转时,只是单纯的将资产在母子公司之间转移,并没有一并转移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或者双方公司相互间只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资产的所有权实际上并没有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如果错误的按照资产转移特殊处理模式进行,双方不确认所得,就会导致收入没有及时确认,造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漏报、误报问题,使公司面临税务风险。
(四)缺少对资产划转业务的后续跟踪管理机制
集团母子公司间资产划作事项完成后,觉得相关工作已经完成,后续不需要在进行关注,在一定程度上缺少对后续事项的跟踪管理,对划转资产在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是否改变原有用途;相关资产划转资料:比如相关资产划转的情况、划转方案及划转的商业目的;交易双方资产划转后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资产的说明;被划转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交易上方在会计处理上均为确认损益的说明;12个月内不改变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承诺书等相关的资料缺少后续跟踪管理机制,使后期双方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缺少相关资料支撑,不利于双方公司的经营管理。
四、解决对策
(一)在资产划转时提前做好相关税务筹划
集团母子公司在进行资产划转业务时,要提前了解各种资产划转相关的财税规定,对相关文件积極进行研读,对涉及资产划转业务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此外,双方资产划转是否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需要及时和税局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明确集团母子公司资产划转时的财税处理方式,在精准把握相关政策的前提下进行资产划转事项,为合理处理资产划转税务问题提供可靠保障,降低资产划转的涉税风险。
(二)明确集团母子公司间资产划转的目的
集团母子公司间资产划转是一项特殊的经济业务,是公司管理层在战略层面的考虑,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在资产划转操作过程中,要明确本次资产划转的目的,资产划转的形式,实现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转移,划转双方严格按照资产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采取统一的财务处理方式,确保制定的财税处理方式能够符合双方利益,以降低母子公司的税务成本。
(三)对所划转资产的实际经营形式进行跟踪管理
集团母子公司间资产划转在采用特殊形式进行税务处理后,双方公司要对所划转资产事项进行完善的后续跟踪管理,如果所划转股权或资产在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实质变化,致使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要及时和税务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不符合相关适用政策的,双方公司要及时进行完善的财务处理,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四)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以适应不断更新的财税新政策
在实际经营中,新的财税政策也在不断出现更新,关于资产划转的相关财税政策后期也许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或者企业间资产划转的普遍性出现不断更新,因此,在实务工作中财务人员要加强财税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建立纳税筹划意识,充分了解国家最新的相关税收政策与法规,将实际工作相结合,把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到实处。
五、结束语
集团母子公司间资产划转是有它的特殊性存在,在实务中要明确双方资产划转的商业目的,谨慎处理资产划转事项,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要做好相关财务处理和与资产划转相关后续资料以备查。
参考文献:
[1]袁润辉.浅析集团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划转的税收处理问题[J].纳税,2020(22):9-10.
[2]王文杰,梁强.对企业资产划转财税处理的思考[J].商业会计,2019(01):89-91.
[3]陈加宽,许春梅. 企业重组:不同情形下资产划转税务咋处理[N]. 中国税务报,2016-12-16(B03).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Z]
昆明市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周静
本文由: 品牌研究杂志社编辑部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