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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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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探索

时间:2023/2/5 2:00:00  点击:127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连接起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公众,是新时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通过切实保障公众享受知情权,使公众成为积极主动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对塑造政府形象、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建设;政府信息公开

我国2008年5月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内容和渠道等,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走上法制化和程序化道路,是保障我国公民和社会组织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依据,符合我国向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目标的政府治理模式转变的要求,[1]通过切实保障公众享受知情权,使公众能真正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最终建立服务型政府。

一、政府信息公开和建设服务型政府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2],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公布,公众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检索、查阅、下载等。

(二)服务型政府。党的十九大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把以人为本作为根本指导,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立足公众利益和公共需求,通过法定程序,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3]。

(三)政府信息公开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意义。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使民众和政府形成良好互动并建立信任,确保政府部门在行使职责权力过程中有公信力,并最终实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政府部门及时将掌握的信息资源采用各种方式向公众公开,便于公众合理利用,有利于提高公众认知度和信任感,从而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后,也可以更好地监督政府行为,形成良好互动,助推服务型政府建设,使政府职能更好履行,更顺畅地为公众服务。

二、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

当前,随着《条例》的颁布与修订,公开透明已逐渐成为政府行政的原则和标准,更多部门开始习惯在公众的视野和监督中透明行政。但总体来看,信息公开仍然存在着意识不够强、内容不够全面规范、公开渠道不够安全统一、相关法规和监督考评等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等一些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意识不够强

从行政部门来看,由于我国施行《保密法》在先,对后施行的信息公开政策理解认识不足、接受度不高,各地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制度的认知有较大差异,发达地区整体执行力度较好,但欠发达地区或涉及敏感政府项目中,政府部门在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所欠缺,不想公开、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不会公开的问题仍然在一定范围存在[4],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末端落实;从普通群众角度来看,大多数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标准、公开渠道和政策法规等都不够了解,整体上缺乏参与和监督的意识,社会整体的参与程度还不够高。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够全面规范

在政府内部,虽然已有相关条例,但在实践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公开内容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认识,在施行时有较大的随意性,有选择的象征性公开的现象时有发生,信息公开的效果有限。“公开的群众不关心,群众关心不公开”,这不仅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政府部门的诚信度和公信力,使信息公开政策流于形式。

(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够安全统一

目前,随着科技网络的兴起,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断拓展,在以往的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传统模式中增加了政务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渠道。这些新型公开模式虽然在实时性上具备较强优势,但在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隐患。同时,这些公开渠道建设通常相互独立,没有统一标准,容易出现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规和监督考评等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在我国,《条例》法律级别在《保密法》和《档案法》之下[1],保密制度容易成为政府不愿公开的理由和挡箭牌。《条例》和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法律地位不高,内容不够统一规范,实施效果较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考评还不够完善和全面,尚未形成较为成熟完整的制度体系。

三、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做好政府信息公开

(一)努力构建政府信息公开良好氛围

从政府层面看,要提高服务意识,转变行政理念。充分认清信息公开制度是加强政府公信力、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保证,客观看待当前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制度施行中的差距和不足,在认真抓好政府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和服务能力建设的基础上,不断强化为公众服务的使命意识,[3]实现服务型政府观念的建立和服务者角色的建立,让政府将服务作为自身的执政理念,时刻为公众利益考虑;从公众层面看,要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针对人民群众进行统一、规范、持续的信息公开宣传引导,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国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形式、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更好地监督。

(二)准确劃分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与范围

为更好地公开政府信息,助推服务型政府建设,必须对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和公开信息的种类、内容等进行详细的划分和明确的界定。要从群众和有利于政府工作开展的角度,切实根据划分的公开内容与范围进行公开,着眼打造真实、齐全、及时的信息公开渠道,切实把需要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公开出来,克服随意性。此外,在划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涉及到一些重要信息,特别是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息公开时,需要有明确的规定[3]。

(三)统一规划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在信息公开传统模式和新型网络信息公开渠道基础上,做好统筹整合,统一规范标准,避免重复建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公开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保护好信息安全,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监督考评制度

要加快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配套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特别是监督考评制度的建设,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让“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变为现实。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考评制度,制定考核办法、细则和标准,采取定期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真实地考评信息公开工作,并向全社会及时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议,对整改不力的必须跟踪问效[5]。另一方面,探索第三方评估监督、民众常态监督、友邻单位横向监督的新方法,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动政府服务质量效益提升。

参考文献:

[1]胡彩林.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研究——以巢湖市为例[J].巢湖学院学报,2018,20(0? ? ?1):21-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Z].2008-05-01.

[3]李博涵.服务性政府视角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J].今日中国论坛,2013(19):34-35.

[4]李英,顾海洲.新时代政务公开的三重逻辑[J].行政论坛,2019,26(06):56-60.

[5]袁维海.服务型政府建设视角下的政务公开创新[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7,8(06):18-20.

作者简介:

谭敏(1981—),女,四川达州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9届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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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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