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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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品牌研究》杂志社
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6-1847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384/F
期刊级别:省级刊物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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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其商业应用的深化,网约车等共享经济模式应运而生。网约车作为一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城市交通新业态,一出现就得以繁荣发展,但同时也引发了用户安全、行业秩序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暴露出诸多政府监管问题。因此,本文以网约车新业态的政府监管为研究对象,从监管理念、监管手段及执行效果几方面分析当前我国网约车行业政府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推动加快转变监管思维,优化监管模式,增强监管能力,提升监管效果,以实现对共享经济的有效监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约车;政府监管
一、引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经核算2019年全年我国“三新”经济增加值达到161927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6.3%,较上年增加0.2个百分点;按现价计算的增速为9.3%,比同期GDP现价增速高出1.5个百分点[1]。“三新”经济是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经济活动的集合,如平台经济、零工经济和共享经济等都属于经济新业态的具体表现形式。网约车是与传统巡游出租车相对的,运用闲置车辆通过互联网订单提供交通出行服务的共享经济新业态[2],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一新兴出行方式,而由于该新市场规范、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尚未跟上,各种问题随之而来,亟需与之相适应的政府有效监管。
二、政府监管概念
政府监管是指政府借由正式或非正式的手段,持续集中地对某些私营领域活动加以控制的行为。狭义上的监管是国家等公共机构通过制定、实施法律法规对社会行为进行限制;广义上的监管可以包括政府、非政府的控制手段及措施,以及社会风俗等非正式的制度形式[3]。
三、国外网约车监管经验
(一)新加坡:一监督,二放开
在新加坡实行的是网约车注册备案管理制,客运市场准入放开,向政府进行报备后凭“拥车证”注册入行,“陆路交通管理局”作为管理主体,主要针对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对行业服务质量进行相应的监管[4]。这也与新加坡政府旨在降低车辆购买需求、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推动私家车自驾共享平台发展的目标一致。
(二)法国:高准入,严管控
法国政府参照出租车监管标准进行网约车行业管理,从事网约车经营必须先获得出租汽车许可和牌照,同时在服务、价格、总体数量、司机培训等方面都进行严格管控。在2015年Uber网约车服务就因缺少出租汽车牌照被全面封锁禁止[5]。
(三)英国:“政府+企业”监管
以伦敦市为代表,英国将网约车纳入约租车管理范畴,相关从业平台公司、车辆和司机需要申请专门的约租车执照,但申请条件较为宽松,符合条件的私家车也被允许接入营运。整体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专车车辆及司机。
四、国内网约车行业政府监管效能优化路径
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一新兴出行方式,而由于该新市场规范、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尚未跟上,各种问题随之而来。不具备网约车许可经营三证(即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司机从业资格证)却从事相关经营的问题车辆屡禁不止;实际从事经营的车辆、司机信息与在网约车平台登记的车辆及司机信息不符;网约车平台与运营商对相关车辆及司机资质的审核机制缺陷,都留下许多安全隐患。2018年以来,发生了数次例如2018年5月郑州空姐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等具有社会效应的网约车安全事件。通过对政府监管手段和行为进行分析,结合现阶段我国网约车市场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如下几点监管思路:
(一)监管理念:从“管理”到“治理”
要实现科学有效监管,就必然要转变政府固有的思维模式,加强对新业态本身特点的理解与认同,提升政府对新业态的治理能力,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6]。政府监管的导向应从规制到治理进行转变,由人治转向法治;由管理转向治理;由规制转向服务[7]。尽力打造程序规范、公平有效、流程科学、责任明确的治理型政府。
(二)监管手段:
完善规范体系。结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安全运营自律规范》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安全运行技术规范》等政策文本,现阶段网约车新业态的政府监管面临着:准入法律指标门槛高、准入技术指标不合理、难以保障行业秩序、监管成本高、产出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约车用户、駕驶员的合法权益,鼓励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规范网约车行业的有序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要从立法层面着手,建立新业态相关上位法,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监管体系。新经济不仅“新”,而且参与者众多。面对新经济,原有的政府主导型由上而下的垂直型监管模式需要转变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多元共治的扁平化治理。在市场层面,充分发挥网约车平台企业的专业作用,鼓励其利用核心数据优势作为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在社会层面,通过社会各界专业人员的参与,例如组建行业专家咨询智库,弥补政府监管专业性不足的缺陷。政府应明确以有效的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为主体,辅之以市场和社会的监督力量,对新业态新行业进行全流程监管,保障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创新监管工具。网约车新业态的发展使得政府治理面临挑战,需要尽快创新监管工具,建立交通领域全流程数据网络,对网约车进行实时精准的技术管控。政府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和5G等新技术的有力支撑下,从网约车的准入门槛、运营过程到政策执行效果的监管进行全方位数据收集和分析处理,提高政府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
(三)执行效果:建设征信体系,保障监管效果
政府监管可以通过引进征信体系,增加网约车平台、车辆、司机的违法成本,从而保障网约车的监管效果。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就是信用,供需双方通过网约车平台,基于互相之间的信任促成了交通运输服务。建立完善个人征信系统,追踪司机的犯罪记录等市场无法进行的管理路径,政府部门可以依靠法律制度的强制力,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建立覆盖个人和社会的征信网络共享平台[8]。
共享经济作为近年来新崛起的新业态,其特有的业务模式和发展速度飞快对于我国现有的政府监管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而政府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应积极回应职责,主动应对新业态带来的市场失灵。同时,基于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的特性,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在监管理念、模式、手段上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和变革,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2019年我国“三新”经济增加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6.3%.(2020-07-07)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007/t20200707_1772615.html
[2] 张效羽. 试验性规制视角下“网约车”政府规制创新[J].电子政务.2018.04.
[3] 杨炳霖. 回应性管制 以安全生产为例的管制法和社会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04.
[4] 余璐. 网约车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政府管理.2019.
[5] 侯登华. “四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其监管路径[J].法学杂志.2016(12).
[6] 张子轩. 我国分享经济治理中的政府监管创新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9(01).
[7] 张占斌,冯俏彬. 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加快发展新经济[J].行政管理改革.2016(09).
[8] 王静. 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中国法律难题[J].法治政府.2015(08).
作者简介:
王沛予(1994—),女,上海浦东新区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9级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王沛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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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