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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新业态发展背景下政府监管的职责和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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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新业态发展背景下政府监管的职责和有效方式

时间:2023/2/22 2:00:00  点击:213


       

摘要:近年来,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新型交通方式也应运而生,丰富了老百姓的出行方式。与此同时,这种新型交通模式所带来的负面问题也逐渐呈现。例如,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愈演愈烈;用户信息遭泄露,影响消费者人身安全;公共场所、道路被占用,影响市民生活品质;押金难退等新闻屡见不鲜。然而这些问题单靠市场,是很难解决的,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此来弥补市场的失灵现象。

关键词:共享交通;市场失灵;政府监管

一、引言

2019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指出,要“大力发展共享交通,打造基于移动智能终端技术的服务系统,实现出行即服务”,达到“智能、平安、绿色、共享交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城市交通拥堵基本缓解,无障碍出行服务体系基本完善”的目标。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共享交通

共享交通是指多个用户可以使用同一交通工具,以此来满足不同的出行需求及出行目的。其中包括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等。同时,共享交通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社会闲置车辆,在满足群众多元化出行方式的同时,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例如:共享单车大企业对小企业的垄断行为就是市场失灵的一个典型体现。

三、现存的问题

(一)不正当竞争乱象丛生

拿共享单车举例:近一段时间以来,共享单车发展中所暴露出的乱象愈演愈烈,某些共享单车企业无序投放单车,造成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空间的极大混乱,引起社会担忧。因此,政府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暂停路面投放新的共享单车。在共享单车市场的“洗牌”中,一些立足于本地的小型微型共享单车企业无法承受大型企业带来的冲击早早出局,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这是一种大资本对小资本的排挤现象。目前,共享单车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就是“烧钱”,在发展过程当中,资本不计成本地砸钱,挤掉一些小资本、小企业的发展空间。

(二)信息安全隐患担忧

一般来说,我们在使用共享交通之前需要下载相关APP,然后需要注册登录。这其中需要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在交付押金时可能涉及银行信息,如果你用微信注册,提供你的微信号,用支付宝支付押金时你的支付宝相关信息。除了上述信息之外,在用共享车的过程中,公司还精心地记录你用车时间、地点、用车路线、停车地点和时间等。通过上面的数据分析,可以获得你大量私密信息,如可以获取你用车习惯,也可以获取你家庭地址、工作地址以及经常活动区域。这些都在无形中给我们增加了个人信息安全遭遇泄露的担忧。

(三)公共场所资源占用

共享汽车、共享单车的出现的确给人民生活出行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占用了一定的公共资源。有些小区增设了共享汽车,这使得原本就紧缺的停车位更加地不足了;有些人为了图方便,直接将共享单车停在楼道中,楼栋门口,导致居民进进出出极为不便;还有一些原本是给居民休闲放松,跳跳广场舞地地方,由于共享汽车、共享单车地出现,占用了这些公共空间。这些都反映了共享交通带来地负面影响。要知道,城市道路、公用场地等公共资源不仅是共享单车运转的基础,更是城市赖以生存的稀缺资源,它是有成本的。如果不能有效管理,让公共资源发挥更大效率,最终将损害所有市民的利益,包括共享单车用户和企业。

(四)押金难退,消费者权益受损

根据相关报道显示,2017年,有多家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倒闭,究其原因,还是出在融资的问题上。因而,那段时间,新闻里也经常出现用户押金难退的报道。根据相关数据平台提供的数据显示,造成用户押金损失的金额超过了10多个亿,这无疑成为了共享单车走向“末路”的一个重要标志。社会上有些观点认为:共享单车企业借用租赁之名,向用户收取押金,转而将这些押金用来金融投资,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这样的运营模式无疑是存在风险的,一旦企业发生资金流中断的情况,用户的押金就难以保障。从目前来看,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些机构对押金进行监管。

四、政府监管的职责

(一)鼓励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良好的市场环境有赖于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必须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强化监管手段,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

随着共享交通的盛行,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上传到网上,引起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为了保护大众的个人信息安全,政府应承担起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职责。明确用户信息保护义务,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加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大众所关注的。我们在交易过程中,总是存在潜在的交易风险。然而,不同于传统经济,共享经济还没有较为完备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制方案,责任划分也不够明确,这使得共享经济中极易出现消费者维权无门、维权难等情况,这大大增加了消费权益受损的风险。因此,发挥政府的市场监管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政府应督促共享平台承担社会责任,强化消费者信息保护。

五、政府监管的有效方式

(一)构建监管平台

政府应建立共享交通管理信息库,实施动态化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时把握共享交通企业的运营状况、资金流动情况以及用户权益的保護等风险动态,提高潜在风险的处置能力。例如,将每一辆共享交通工具的编号、使用里程,使用时间,收费情况,押金情况等数据进行关联,并及时上次至政府的监管信息库中。一旦发生押金不退等情况,可以及时对相关企业做出警告、提醒等措施。

(二)实施分类监管

政府应对共享交通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那些服务质量佳、安全保障体系完备的企业,给予一定地奖励,以及宣传,以此来发挥其示范性作用;同时,对于那些有不良诚信问题地企业,例如,侵害消费者数据,拖欠消费者押金的企业,则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加强整治。

(三)引入多方监管

政府应加大宣传,鼓励更多社会大众加入到监管的行动中来。其中,包括各大共享交通企业竞争对手间的互相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报道、社会百姓的反馈、举报等,充分利用各个不同层面监督人员的差异性,来实现监督的公平公正性。同时,政府可定期组织召开公众讨论会,针对目前共享交通的运营情况,听听大家的反馈,广纳良言,以此来进一步完善共享交通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庄晓玲.论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监管[J].法制博览,2019(17):249.

[2]吴越.共享经济下城市交通资源管理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9(04):106-107.

[3]米竞.对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反思[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20,22(03):8-16.

[4]李涛,徐珮瑶.我国网约车法律监管面临的困境及对策探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4):22-25.

[5]王磊.共享经济下网约车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J].求是学刊,2020,47(02):120-131.

[6]刘凯丽,陈莉.热闹的网络直播——政府监管职责的冷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16):192-193.

作者简介:

肖雅(1988—),女,上海奉贤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9级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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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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