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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期: 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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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全面进步。经济方面,我们在短时间内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创造了世界经济史上的发展奇迹,也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社会发展方面,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不仅早就解决了温饱问题,还于2020年底顺利实现全国贫困地区脱贫摘帽,标志着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人民,基本社会保障水平实现根本上的提升,整体跨入新的历史时期。今后发展中,还有哪些重要领域需要持续改善,改进的思路措施如何,预期效果如何,本文尝试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探讨。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法;制度衔接;失业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别时期。一方面,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我们实现了经济腾飞,从传统低效的计划经济时代快速进入到灵活高效的市场经济时代,GDP连续多年保持高速增长,同步进行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深层次社会变革,大胆引进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积极扩大国内和国际贸易,持续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推进社会分配领域体制转型,妥善处理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倡导共建文明和谐社会,加快建立社会综合保障体系,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越来越多地服务于民,在此过程中,作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直是历届政府施政重点之一,也备受社会公众关注,也自然成为国内外专家学者们学术和理论研究的热点。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概述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过了一段不寻常的发展历程,可以说,中国人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之迫切程度一直没有降低过,但是我们真正拥有一套适应国情,规模合理,渐进式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渐开始的。
(一)改革开放之前社会保障情况
新中国正式成立前,在解放区已经有了社会保障的雏形,但总体上还比较粗糙,不成体系,仅是极为局部的、特色化的,但以人民为保障主体的理念是确定的,只是限于当时的特殊时期,还没有正式转入社会主义建设,因此,在社会保障方面是处于最早的萌芽阶段的初期。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间,是我国逐步完成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集体制改造,全面建立计划经济模式的阶段。这一时期,受当时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在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的建设方面,我国主要参照前苏联的实践经验,广泛实行劳动保险保障制度,对于在集体制企业就职的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提供一切生活保障,就职期间拿工资,退休后有劳保津贴,并且退休职工的子女可以顶替其父辈,以正式入职的方式成为企业职工。而对于农村地区,则实行农村生产队、合作社制度,为农户提供基础劳动、粮油及分红等福利保障。这种模式在宏观上的明显不足之处是,整体缺乏活力,保障程度普遍低,不能保证全员覆盖。此外,在整体保障体系中,缺少明确的法律体系框架,并且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没有直接给予财政上的固定支持。当然,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当时我国所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也基本适应当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组织状态,同时也为改革开放后社会保障体系的转型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二)改革开放之后至2000年期间的社会保障概况
1978年,全国工作全面转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初期,在农村广泛推行联产承包现任制,解除公社组织,让农民自主生产,除上交必要的公粮之外,余下粮食归农民自主支配,可以完全自用,也可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这样,一方面调动了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很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村地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新中国历史上一次全新的划时代土地分配和产出模式的转变,也为以后中央政府在全国农村地区建立新农合社会保障体系打下一定的物质基础。在城市地区,以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主导,在企业中广泛实行合同制,人员能进能出,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同时将紧密捆绑在职工所在单位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松绑,消除个体环境差异,尝试建立标准整体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涉及到私有制、集体制和国有制三种不同主要形式的企业改制问题,这一过程持续时间比较长,也取得了一定的实施效果,最为突出的是建立了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账户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法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三)2000年以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情况
2000年,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总结前期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多年改革开放取得的物质基础和1992年市场经济制度深入顺利实施的客观要求,同时为大规模实施国有企业改造创造条件,对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大幅度调整。建立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内的“五险”保障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实施,并为此成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特别是2010年10月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障法》的出现,将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到了法律层面,是一次历史性突破,对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更加成熟阶段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一阶段一个突出变化是,2014年,我们提出全面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广大农村地区如何与城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加以解决。为此,2016年开始,国家提出将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城镇职工保障制度相融合,至2020年,这一工作基本完成。
二、现行社会保障领域中几个实际问题的探讨
从一般意义上讲,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主体上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雖然制度中一些具体规定的实施过程随着时间的不断变化有可能出现失衡或脱节性问题,但体系上、原则上是完备的,有实践基础的,只要定期或并不定期加以优化,制度实施效果必然逐渐提高,在社会发展中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接下来,我们探讨几个目前制度体系中还没有涵盖,现实中又越来越突出存在的几个问题,并且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这类问题解决已经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一旦解决,即使是一定程度上解决,也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
(一)隐性失业群体的问题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对短期非就业人口的基础保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循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良性人力资源竞争。对于显性的就业后失业人员而言,可以通过社保部门办理必要的手续,领取失业保障金,获得基础生活保障。但是,该制度对于诸如商业保险代理人、社会灵活用工等隐性失业群体,则没有发挥制度保障作用,使得这些群体有业务行为发生时,为社会做贡献,没业务行为时,即使他曾经有过很时间的缴纳失业保险的经历,却得不到相应保障。
(二)家庭教育的社会补贴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十分重视教育的发展,其定位是:百年大计,教育为本。40多年来,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教育事业也确实取得重大进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才保障。但是,目前的教育补贴方式主要还是面向教育机构,除了九年义务制教育外,从高中阶段开始,面向家庭的补贴则缺失,而这个学习区间恰恰是教育费用快速上升,明显高于义务制教育阶段成本的时候。学生的培养从家庭角度看,是培养孩子,实质上还是为社会培养,应该得到社会的补贴。因此,对于有高中以上学生的家庭,应该得到适当的社会教育补贴。
(三)商业保险体系的社会补贴衔接问题
前几年,为了减轻公众生活负担,我们在所得税扣除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对于出国留学、租住房屋、赡养老人、在职学习、重大疾病等各类支出情况进行税收减免。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人性化措施,受到公众的普遍欢迎,反映了社会进步。但是对于主动防范健康风险,降低社会保障成本的商业健康保险购买支出,则没有纳入税收抵扣的范围内,与国家大力推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有一定程度的脱节。
三、关于今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考虑
前面叙述中,介绍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阶段,以及现行体系中存在的几个保障盲区。实质上,无论是现有体系内还是尚未覆盖到的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非常薄弱的环节,都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底子薄,起步慢,能够取得今天的社会保障成就已经很不容易。今后发展过程中,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持续改进。
一是政府层面,建议加大对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动态跟踪与评估,避免长期保持静止不动的状态。我国现行经济社会发展节奏加快,周期缩短,一项制度不能十多年了没有调整,否则很可能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况。
二是各级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主体,要充分重视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广大企业,要把关心职工切身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上,长抓不懈,把握经济效益的提高与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加统一起业。保障好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保障每个人自己的利益。
三是对于公民个人而言,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问题不仅仅是政府和社会的问题,也是个体的问题。个人和家庭要在公共社会保障体系的模式下,积极主动构建和补充完善自己的保障方案,比如:加大账务安排力度,适当购买商业保险提高健康风险应对能力,不断提高健康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等。
四、結束语
对于我国而言,地域分布广,人口数量庞大,农村与城市、沿海地区与边远地区社会环境差异性因素比比皆是,且各种困难交织重叠,错综复杂,各种矛盾此消彼涨,不断变化。因此,在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需在已取得的经验基础上,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特别是注意在思维模式方面可以积极主动创新,尽可能创造有力条件,但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要心量做到谨慎、细致、公平,保证制度做法的继承性和一致性,避免反方向和低效率反复,以新的社会保障面貌迎接“两个100年”的历史交汇点的到来。
参考文献:
[1]梅杰,经济补偿与失业保险之制度重塑[J],经济交流,2018(4):62—70。
作者简介:
谢超(1990—),女,河北,北京云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劳动经济学专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向。
北京云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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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